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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的通知

    按照惯例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会组织召开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督导协调会,但是因多种原因,今年延迟召开了!

    我们知道,每年都有新主题 ,每年都有新政策要求 ,那么2023年的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督导协调会,会议精神是什么?这才是各地主管单位及申报人必须重视的问题。 

    近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督导协调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的通知》 ,将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管理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2023年3月初,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和政策 ,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 、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等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心目的就是加强产业资源和要素的整合,强化产业组织创新和地方经济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影响我国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的突破  ;优化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等多链融合 ,提高产业资源的配置效率 ,提升我国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

    因此从2024年开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管单位将由科技部变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认定办法预计将有一定程度的调整 ;据悉,火炬中心改革转隶工作已基本完成,本次自查工作,预计工信部将会摸清底数,了解存量企业的现状 ,为未来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的通知内容摘要

    一、抽查对象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认定及重新认定的资格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被抽查企业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  。

    二 、自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二)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 ,是否以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单独申报 ;

    (三)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五)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

    三、自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自查的目的是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国家级高企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指定企业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负责具体自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明显问题,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联合组织实地核查 。

    (二)把握政策 。企业应进一步认真组织学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和检查重点内容。

    (三)认真自查。根据要求 ,针对重点检查内容尤其是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认真进行自查。

    1 、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表》 。

    2、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等待接受实地核查 ,尤其是研发费用归集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高企业认定办将对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的《自查情况表》及申报材料进行案头检查,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将进一步进行实地核查 。

    3、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认为本企业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及要求,应及时向高企认定办报告。

    注意:按照本次会议精神执行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经营情况 、知识产权、科技人员 、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 、科技成果转化、科研项目实施等情况与认定申请材料一致性及存续期间是否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核查工作的通知

    (x省要求科技与税务联动检查)

     

    x省科技厅要求科技与税务联动检查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税务局联合开展2023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核查工作,核实企业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等有关情况,请各设区市科技局通知相关企业提供电子版补充材料。

    1、企业高企认定研发立项项目等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有关部门(如董事会决议等)关于自主、委托、合作 、集中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科技人员名单 ;

    2、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对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通过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支出”会计科目明细账及余额表及对应科目 ,如“研发支出”明细账较多 ,可提供该科目期初余额页内容、期末余额内容和累计金额页内容);

    3、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提供的归集辅助账应是按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口径归集,应按单个研发项目归集;

    4、企业科技人员同时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等既用于研发部门,也用于生产部门的,请企业提供工时记录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计算表,并作相关情况说明,同时上传部分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

    5 、企业提供的高企认定专审报告2020-2022年度研发费用数据与企业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41表研发费用数据有差异的,请企业提供差异明细 ,并对产生差异原因作详细说明 ,同时请提供A107041表研发费用数据归集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

    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12表第40行数据与企业高企认定专审报告研发费用数据有差异的,请企业提供差异明细,并对产生差异原因作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申请高企申请的研发项目及数量 ,填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项目及数量,高企认定的研发项目不填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原因,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差异及金额等等);

    7、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申请高企认定提交的专审审计或鉴定报告等材料中涉及研发费用金额差异较大的,如属于企业未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企业应更正问题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企业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并将更正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传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8、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未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 ,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期情况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9 、企业应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来源:知识产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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